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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离婚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呢?

  诉讼离婚的文书有判决书、调解书两种。

  第一种文书是离婚判决,即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文书是调解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即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的诉讼中,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判决。调解程序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孩子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过程。

  调解书属于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在诉讼离婚中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但是,这也是有例外情况的。比如,我们之前遇到这样一个案例,陈女士与王先生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在庭审笔录及协议内容中签字,后来陈女士又不同意调解,要求重新开庭判决,法院告知已经调解结案,如果不同意可以进行申诉,法院不再开庭。

  当事人很不理解,为何法律明明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呀?

  其实,法院的做法并没问题,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1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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