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后 不支付抚养费案例
发表时间:2017-10-27 13:30:54
案例简介:
徐某某系李某与徐某之女。2013年1月3日,李某与徐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徐某某由李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2014年8月,李某与徐某一致同意将原告的抚养权变更,由徐某将徐某某接回家中抚养。2015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约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将徐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徐某抚养。但李某自2014年9月起未能支付徐某某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经与徐某多次协商未果,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李某与徐某各半承担,直至徐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判令李某承担已经产生的教育费12936元、抚养费9500元,共计22436元。
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抚养协议支付抚养费
原告与李某之间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真实有效,系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的抚养权在2014年8月31日实际变更为徐某享有,被告应自抚养权变更之日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根据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自抚养权变更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8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医疗费与普通学校教育费凭票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应给付原告2014年8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抚养费为11000元,教育费为8252.5元。原告主张被告将抚养费调整为1000元/月,无充分理由,对变更抚养权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11000元,教育费8252.5元。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后 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本案中,李某与徐某变更抚养权利后,不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徐某某选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还可以有以下解决途径: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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