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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特殊离婚

军人离婚要注意这些

发表时间:2018-10-29 18:43:20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二、现役军人离婚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部队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三、离婚的几种情况和流程: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队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情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现役军人离婚、再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何规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再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五、对违反规定结婚或离婚的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
  1、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3、 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配偶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所谓军人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对于财产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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