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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问:军人退役后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答:军人婚前退役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婚后退役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问:婚后退役的,这样计算夫妻共同财产?

  答:总结一个计算公式:(军人复员费 + 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

  3、问:军人婚后退役的,是不是部队发放的费用都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是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军人离婚以后才退役或者转业的,前配偶还有权要求分割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吗?

  答:前配偶是有权分割的。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但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因此,离婚后前任配偶仍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案 例 简 介

  男女双方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男方起诉离婚。男方自1991年3月起在部队服役至2010年12月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役。男方自主择业费为88463元,2012年、2013年的每月退役金标准分别为3552.2元、4252.6元。请问该案中的自主择业费、退役金如何分割? 案 例 解 析

  本案中自主择业费部分产生于婚前,其并非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可见,分割军人自主择业费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二是入伍年限。

  本案中,双方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期限为2014-2001=13年,男方入伍期限为2010-1991=19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获得的自主择业费为22549.4元[88463元÷(70年-19年)×13年]。

  本案中的退役金全部发生在婚姻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故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予分割,其中2012年退役金42626.4元(3552.2元×12月)、2013年退役金51031.2元(4252.6元×12月)。

  综上,男方应向女方补偿58103.5元[(22549.4元+42626.4元+51031.2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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