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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性恋配偶离婚的注意要点

         案情

结婚两年,丈夫从来没有和自己有过性生活,也从未提出该方面的要求,疑惑之下,家住南海区狮山镇的阿文偷偷查看了丈夫的QQ聊天记录,发现丈夫居然和很多男网友关系密切。因此她认为丈夫一定是同性恋,却隐瞒了自己两年,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对于阿文的这些说法,她的丈夫阿勇予以否认,但同意了离婚请求。

  2013年初,25岁的阿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勇并结婚。结婚之时,丈夫没有和她亲近,阿文开始还没有在意,但两人生活在一起后,从未发生过性关系。阿文虽然疑惑,却一直不清楚缘由,就这样糊里糊涂过了两年。直到去年5月份,阿文趁丈夫出外工作的机会,查看了丈夫的QQ聊天记录,意外地发现了丈夫经常与男性网友打情骂俏。阿文觉得终于清楚了,原来丈夫是同性恋,对于此问题,阿文觉得受不了,如果他是同性恋,那就不应该结婚,也不应该浪费别人的时间和青春。

  今年5月,阿文终于将丈夫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她说,阿勇完全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隐瞒了其是同性恋的真相与自己结婚,不但浪费了自己两年青春,还使自己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因此她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还要求阿勇赔偿其20万元精神损失费。对于阿文的说法,阿勇认为不是事实,他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不是同性恋,但由于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自己同意离婚。

判决

  日前,南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阿文声称阿勇在婚前隐瞒了其性取向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的20万精神损失费不能成立。综上,法官判决准许阿文和阿勇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驳回阿文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程志认为,在该案件中,阿文虽然找到相关的证据,但从该证据无法得出阿勇的同性恋的事实,在法律上属于举证不能,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即其要求的20万元精神损失费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想要是己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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