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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提起离婚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潘某某通过网上认识了日本人三品小泉,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俩人感情升温,三品小泉到中国与潘某某见面。2010年11月2日,俩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三品小泉离开中国回国,临走时答应潘某某回日本后帮助她办理去日本的手续,可三品小泉回日本后便杳无音信,潘某某与他再也联系不上。无奈,潘某某便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由起诉至自己的户籍地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三品小泉的婚姻关系。

  因无法联系到三品小泉,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告传唤,并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中,潘某某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婚生子女和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潘某某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诉请与身份关系相关,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潘某某的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原、被告依中国之法律,在中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三品小泉离婚。

  律师评析

  随着全世界各国交往的深入,部分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由于接触的教育和生活习惯不同,有部分人婚后感情不和,走上离婚之路。

  那么。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应该怎么办离婚手续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中国人民法院受理,则适用中国法律。境外一方所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的潘某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提起离婚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她可以到自己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判决她与其丈夫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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