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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军产房如何处理?

  军产房,就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房屋,建造完成的房屋归军委、总部所有,其所有权性质属于军产。因此,军产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军产房自然也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买卖交易。军产房是由部队分配给军人及其家庭居住适用的房屋,在这些军人家庭面临离婚时,就会涉及到如何分配军产房利益的问题。

  军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只是保障军人生活工作上的居住问题,因此军人仅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部队,使用期间不得出售、不得出租。自有住房是指军人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己,可以自由处分,但如果军人购买的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支付一定对价购买军产房的所有权,则会受到部队相关规定的限制。

  一、支付对价购得军产房使用权的房屋

  此种情况,房屋所有权仍归部队所有,部队基于房屋出售时,军人的军龄、军衔等身份,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卖给军人,且出售对象针对的是军人个人,而非家庭。此类房屋虽然用对价购置所得,但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同其他商品房相比,房屋权利属性有特殊性,即,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产权仍归于部队所有,个人只享有居住权,不得出租、不得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离婚时这类房屋往往归军人一方继续使用,法院不会进行实体处分。但事实上,这类房屋并不因为只享有使用权而失去其经济价值,尤其在一些房价较高的大城市,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省下的房屋租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为购买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房屋使用权,最终判决房屋只归军人一方使用,配偶无权居住,则无法充分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对价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离婚后又实际居住困难的,离婚时军人应当对配偶一方支付一定的住房补贴款或者保障配偶一方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具体金额可以参照同地段的房屋价格,结合房屋来源、保护妇女权益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

  二、支付对价购得军产房所有权的房屋

  有些情形,部队将房屋使用权分配给军人后,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出售给离休军人。例如,军人与部队签署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军人,军人按成本价购房后,对所购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并购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在同等条件下,部队拥有优先购买租用权,且若因军队建设需要收回住房的,进行差价补偿。”

  虽然此类房屋原为部队分配的军产房,但部队与个人签订军产房出售协议之日起,即使房屋产权在上市交易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已不能按军产房处理。离婚时,这类房屋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并分割,但该房屋主要是部队按照军人身份及军龄安置的,其来源本身涉及到对军人身份的照顾,且购买价低于市场价格,军人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明显较大,产权应归军人一方所有,具体的分割比例可以根据出资情况及结婚时间长短酌情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比例控制在20%左右。

  律师观点:

  军产房因其本身特殊性质,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形成分离状态,军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无法实际处分。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无法要求分割军产房,但由于配偶一方绝大多数为女方,如果简单地将房屋的使用权归军人一方所有,则无法保障女方的居住权。因此,在配偶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法解决居住问题时,军人一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或住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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